中鐵二局六公司《員工獎懲實施辦法》
2013-05-29 00:00:00 作者: 信息來源:
中鐵二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關于印發《員工獎懲實施辦法》的通知
六司人〔2013〕94號
公司各單位:
《員工獎懲實施辦法》經公司職代會一屆二次代表團(組)長聯席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中鐵二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員工獎懲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公司正常的生產經營和工作秩序,加強員工管理,規范員工行為,充分調動員工的積極性、創造性,提高工作效率,推進公司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和《中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員工獎懲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司對員工實施獎懲,堅持“以人為本、獎罰分明、公開公正、合法有據”的原則,獎勵以精神鼓勵為主,以物質鼓勵為輔;處罰以組織處理為主,以經濟處理為輔。
第三條 員工必須遵守國家的政策、法律、法令,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愛護公司財產,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完成生產工作任務。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人事管理權限在公司并與公司形成勞動關系的員工。
第二章 獎 勵
第五條 對員工的獎勵分為:通報表彰、授予“勞動模范”、“專項獎勵”、“青年標兵”、三八紅旗手”、“優秀員工”等榮譽稱號或推薦參加集團公司“金牌職工”、“開路先鋒獎章”等先進的評選。給予上述獎勵的同時,可發給一次性獎金或安排旅游考察、療養等非貨幣性獎勵。
第六條 獎勵種類見附件1。
第七條 獎勵權限及實施程序
(一)通報表彰由員工所在部門(單位)提出申請,填寫《員工獎懲呈報表》,闡明理由并附有關依據,經人力資源部核實并提出意見,并征求同級工會意見后,報總經理批準后實施。
(二)授予“勞動模范”、“專項獎勵”、“青年標兵”、“三八紅旗手”、“優秀員工”等榮譽稱號的具體評選辦法由各經辦單位牽頭制定并經公司相關會議批準后實施。
(三)對上述范圍外的其他獎勵由公司按一事一辦的原則研究確定。
第八條 給予員工獎勵,應在適當會議上宣布或在一定范圍內公布,并存入員工個人檔案,任用與提拔員工時,同等條件下,優先選擇。
第九條 發現受獎的個人事跡失實,以及弄虛作假、騙取榮譽的,撤銷獎勵決定;情節嚴重的,追究呈報單位領導的責任,并給予處罰。
第三章 處 罰
第十條 處罰包括組織處理和經濟處理兩種形式,組織處理和經濟處理可單處也可并處。組織處理包括:批評教育、警告、記過、記大過、降職(含撤職)、開除(解除勞動合同、勞動關系)。經濟處理包括:減發工資、罰款和經濟賠償。
第十一條 處罰種類、適用情形、處罰標準見附件2。
第十二條 第十一條“開除”處罰種類中(解除勞動合同、勞動關系)所列舉的情形,屬于《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二)、(三)項所規定的情形。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從重或加重處分
(一)偽造、藏匿、銷毀證據的;
(二)對揭發、檢舉人打擊報復的;
(三)強迫、唆使下屬工作人員違法、違紀、違規的;
(四)屢犯不改的。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分:
(一)立案前主動交待,積極退還贓款贓物的;
(二)檢舉、揭發他人的違法違紀行為,情況屬實的;
(三)主動自檢并及時糾正錯誤,積極采取措施挽回損失的。
第十五條 本辦法未列出的違紀違規行為,可根據行為的性質、情節和后果,比照本辦法相關條款給予懲處。
第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曠工是指除不可抗力外,員工未按規定履行請假手續,或假期期滿未按規定履行續假手續逾期不歸等行為。
本辦法所稱遲到、早退是指除有不可抗力外,員工未經批準在規定上下班時間內晚到崗或早離崗1小時及以內的行為。員工在規定上下班時間內晚到崗或早離崗超過1小時的按曠工處理,其中,1個工作日內晚到崗或早離崗超過1小時不滿4小時的,按曠工半天處理,4小時及以上的按曠工1天處理。
本辦法所稱年度、月度分別從公歷年的1月1日、公歷月的1日起計算。
本辦法所稱重大直接經濟損失是金額超過公司所在地省級政府公布的上年度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標準的直接經濟損失。
重大直接經濟損失由工會、企業代表、職工代表共同組成經濟損失認定機構負責認定。
第十七條 處罰權限及實施程序。
(一)批評教育由員工所在部門(單位)領導實施。
(二)警告、記過、記大過、降職(含撤職)、開除(解除勞動合同、勞動關系)以及經濟處理由員工所在單位(部門)對違紀事實做出初步調查,形成書面調查材料,填寫《員工獎懲呈報表》報公司人力資源部,由人力資源部會同相關部門核實并提出處理意見,并征求同級工會意見后,報公司會議批準后實施。
第十八條 對員工進行組織處理和經濟處理,必須認真調查核實違規事實,證據確鑿,材料完備,經過會議討論,并征求同級工會意見,聽取受處罰員工申辯。工會提出異議的,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十九條 員工違反規章制度被減發工資的,減發方式按公司相關規定執行,減發標準由公司視具體情況確定。處以罰款的,按公司有關規章制度規定或公司有關會議決定執行。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的,賠償金額由公司依據具體情形確定。
第二十條 除批評教育外,公司應將處罰決定書面通知本人,本人應予簽收。其中,警告、記過、記大過、降職(含撤職)、開除(解除勞動合同、勞動關系)的處理決定應存入員工個人檔案。
第二十一條 公司審批員工處罰,從證實員工違紀之日起30日內處理完畢。特殊情況需延長的,須報公司領導批準,但延長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5個月。
第二十二條 員工對所受處罰有異議的,應于處罰決定公布之日起十日內提出申訴,或在法定時間內向勞動爭議仲裁部門提出勞動爭議仲裁申請。但在未改變原處罰決定前,仍按原處罰決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公司對員工的處罰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工會有權要求公司糾正。公司應當研究工會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二十四條 發現對員工的處罰失實,公司應撤銷處罰決定。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紀檢監察組織受理、立案查處的案件,按紀檢監察組織規定程序辦理。
第二十六條 對違紀員工需進行黨紀處分的,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依照《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勞務派遣人員有本辦法開除處罰所規定情形的,公司將勞務派遣人員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并不得再次派遣到公司。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作為公司與員工的勞動合同附件,并在公司網站和協同工作平臺上公示。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員工獎懲實施辦法》(機筑司人〔2010〕64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附件1:獎勵種類
獎勵 種類 |
獎 勵 基 本 條 件 |
表 彰 主 體 |
經辦單位 (部門) |
勞 動 模 范 |
1. 在企業生產經營、深化改革、提高經濟效益等方面做出顯著貢獻并為職工所認可; 2. 在應用、推廣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組織科技攻關、創立新工法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并獲得局級以上單位對成果的認可和表彰者; 3. 長期在苦、臟、累、險等平凡而艱苦的一線工作崗位上勤奮默默無聞工作,為廣大職工所公認者; 4. 在加強企業思想政治工作,維護企業穩定,挖掘、培養、弘揚企業文化,增強企業凝聚力,提高企業執行力方面成績突出者; 5. 在其他工作方面有突出貢獻者。 |
公司黨、政、工、 團 |
公司工會 |
專 項 獎 勵 |
設經營開發獎、項目經營獎、市場開發獎、盡職盡責獎、團結協作獎、項目管理創新獎等,由公司專項評比活動領導小組確定獎項設置和評定。 |
公司黨政 |
人力資源部 |
青 年 標 兵 |
1. 熟練掌握本崗位各項業務技能和知識,居本行業同工種(崗位)中領先地位,成為業務技術尖子; 2. 優質并超額完成本崗位各項年度考核指標,成績突出; 3. 在公司及以上單位組織的技術比武、業務考核等活動中名列前茅,受到表彰,其業務水平得到廣大群眾認可。 |
公司行政、團委、工會 |
公司團委 |
三 八 紅 旗 手 |
1. 愛崗敬業,自尊、自信、自立、自強; 2. 刻苦鉆研業務知識和專業技能,出色完成生產、經營、工作任務,成績顯著; 3. 近三年獲得過先進稱號。 |
公司行政、工會 |
公司工會 |
優 秀 員 工 |
1. 遵紀守法,模范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 2. 發揚企業主人翁精神,愛崗敬業,在企業的施工生產、經營、發展建設、企業管理、思想工作、安全質量、科技進步、后勤保障、基層建設、技術業務等方面成績突出者; 3. 當年未發生任何責任事故。 |
公司黨政 |
人力資源部 |
附件二:出發種類及使用情形
處罰種類 |
適 用 情 形 |
適用對象 |
處罰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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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 織 處 理 |
警 告 |
1. 無正當理由曠工1天或年度內曠工累計滿3天的; 2. 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工作分配、安排或調動; 3. 無理取鬧、打罵他人,造成輕微傷害的; 4. 員工違反操作規程,造成事故的; 5. 待崗、長假、長學員工無正當理由不按時上交公司要求填報的各類調查表格或變更通訊地址及聯系方式后不書面通知公司; 6. 擅自動用企業車輛,改變車輛用途,或將車輛借予他人使用等違反交通法規和企業車輛管理規定的; 7. 偷竊、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在300元以下的; 8. 濫用職權,違反政策法令,違反財經紀律,損公肥私、侵占公司財物,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在3000元以下的; 9. 故意毀壞公共財物、機器、設備;破壞生產設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1000元以下的; 10. 未經允許向公司外人員提供公司相關文件、證照、數據或違反公司保密規定,泄露公司秘密,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1萬元以下的; 11. 在生產、經營、采購、管理工作過程中,因玩忽職守、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嚴重質量、安全、技術事故或致使公司資產流失,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1萬元以下的。 |
公司全體 員 工 |
停發六個月績效工資(非在崗員工停發生活費)、崗位工資系數下調0.3;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被處理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參加公司“評先”、“評優”活動。 |
記 過 |
1. 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2天或月度內累計曠工超過3天或一年期內累計達5天者; 2. 受警告處分期間再受到警告處分的; 3. 無理取鬧、打罵他人,且不聽勸阻,影響惡劣的; 4. 違章駕駛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 5. 偷竊、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在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 6. 濫用職權,違反政策法令,違反財經紀律,損公肥私、侵占公司財物,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在 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7. 故意毀壞公共財物、機器、設備;破壞生產設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 8. 未經允許向公司外人員提供公司相關文件、證照、數據或違反公司保密規定,泄露公司秘密,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 9. 在生產、經營、采購、管理工作過程中,因玩忽職守、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嚴重質量、安全、技術事故或致使公司資產流失,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 |
公司全體 員 工 |
停發六個月績效工資、崗位工資系數下調0.5;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被處理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參加公司“評先”、“評優”活動。 |
|
記 大過 |
1. 無正當理由一年期內累計曠工超過5天者; 2. 受記過處分期間再受警告或記過處分的; 3. 偷竊、盜竊公、私財物 數額在300元以上500元以下,且情節嚴重的; 4. 濫用職權,違反政策法令,違反財經紀律,損公肥私、侵占公司財物,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在 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5. 故意毀壞公共財物、機器、設備;破壞生產設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 6. 未經允許向公司外人員提供公司相關文件、證照、數據或違反公司保密規定,泄露公司秘密,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2萬元以上的; 7. 在生產、經營、采購、管理工作過程中,因玩忽職守、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嚴重質量、安全、技術事故或致使公司資產流失,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2萬元以上的。 |
公司全體 員 工 |
停發六個月績效工資、崗位工資系數下調0.7; 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被處理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參加公司“評先”、“評優”活動。 |